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251,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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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史濟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史濟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史濟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5月3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㈠受刑人王史濟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王史濟忠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2年5月3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2年6月26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同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2年6月20日112中分慧刑竟112聲1251字第05882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83至88頁)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5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並於111年11月28日確定;

另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判決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4、5至8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至3、5至8則均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

編號4係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共3罪) 有期徒刑2年2月 (共12罪) 犯罪日期 110.08.02 110.08.02 110.08.11 110.08.18 110.08.03(2次) 110.08.04、110.08.06、 110.08.11(2次) 110.08.19 110.09.16(2次) 110.10.11、110.10.17、 110.10.18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418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418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4185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 第104號 110年度原訴字 第104號 110年度原訴字 第104號 判決 日期 111.06.07 111.06.07 111.06.0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 第104號 110年度原訴字 第104號 110年度原訴字 第104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09.14 111.09.14 111.09.14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4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24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240號 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5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 編號5至8經臺中高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共5罪) 有期徒刑5年8月 犯罪日期 110.09.22 110.04.29、110.06.29 110.06.30、110.07.03 110.07.04 110.04.30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4185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79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790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 第104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 判決 日期 111.06.07 111.12.20 111.12.2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 第104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592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592號 確定判 決日期 111.09.14 112.04.26 112.04.26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4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659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6596號 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5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 編號5至8經臺中高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共10罪)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10.06.26、110.07.02 110.07.07、110.07.09 110.07.10、110.07.12 110.07.28、110.07.29 110.07.29、110.04.30 110.07.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79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790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 判決 日期 111.12.20 111.12.20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592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1592號 確定判 決日期 112.04.26 112.04.26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659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6596號 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5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 編號5至8經臺中高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5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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