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昆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昆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賴昆河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雖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類似,惟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係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審理時,另加入不同詐欺犯罪集團所犯,兼衡受刑人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並參考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