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292,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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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英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英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英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件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2年7日4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還有另案,請不要合併,待全部案件終結再自行聲請等語,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3-278頁)。

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參與詐欺集團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侵害法益為個人財產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表示還有另案,不要合併定刑,待全部案件終結再自行聲請等語。

惟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則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

故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案件業經判刑確定得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僅能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並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23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尚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無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可依法逕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且受刑人所稱之另案,是否經法院判決確定未明,亦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非屬本院於本案所得審查及裁定之範圍,應待另案判決確定後,再由法定有權限之人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本件本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予以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唐英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11.22. 109.12.12. 109.11.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49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89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44、69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0號 111年度訴字第486號 判決日期 111.04.27. 111.07.15. 111.10.31.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44、69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0號 111年度訴字第4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6.01. 111.08.18. 111.11.2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69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0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83號 附表:受刑人唐英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7次) 犯罪日期 109.12.05.~109.12.09. 109.11.29.~109.1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72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9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241、242、243號 判決日期 111.12.29. 112.03.2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9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241、242、2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3.02. 112.04.26.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1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1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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