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304,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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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桯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桯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桯有(下稱受刑人)因犯業務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佐,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院因而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就本件定刑無意見,有本院刑事庭112年7月4日112中分慧刑和112聲1304字第06387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65至70頁);

並綜合審酌受刑人於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曾表示:懇請從輕量刑或轉易服勞役、易科罰金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係犯業務侵占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均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王桯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業務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4日至110年6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6月4日至110年6月8日,應予更正) 110年5月13日至110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5836 、36403、36797、37418、37611、38684、 38852、40906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4182、35877、41031、41048號 、111年度偵字第2130 、3118、5127、8111 、8485、134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29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5月10日 112年5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6月9日 112年5月4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7385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6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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