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437,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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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沅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沅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沅徹因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宣告拘役之刑,而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分別侵害被害人身體法益、國家法益、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有誤載之情況,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

至經本院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傷害罪,回覆表示難以接受判決結果,並稱期望再次開庭審理,調查更多有利證據來證明本人清白等意見等語,均屬涉及實體審判事項,與定應執行刑裁定之內容無涉,受刑人如認確定判決有所違誤,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其上開所述內容,非定應執行刑時所得審酌之事項,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林沅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司法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至108年8月間 109年12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960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9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693號 判決 日期 110/10/27 112/03/07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第8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1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10/27 112/05/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27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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