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499,2023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2年7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 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且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已表示對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進行陳述,有上開調查表可參。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5 罪,均係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或收水之角色,犯罪手段、態樣相同或相類,犯罪時間介於110年1月至同年7月間(其中3罪係於110年6月18日、6月23日、6月30日至7月2日所犯,時間相對密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以及被害人受害之總金額,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傷害罪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與其他各罪不同;

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有期徒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2日 110年1月12日 109年9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51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4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69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90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91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4月14日 111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569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90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9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1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1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0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3日 110年5月4日 110年6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55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471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4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29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4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2年3月11日 112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執字第14668號 桃園地檢112年執字第3847號 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8002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