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518,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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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慶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慶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蔡慶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幫助洗錢、販賣第二級毒品、竊盜、詐欺、轉讓禁藥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4、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已勾選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罪質,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5月等情狀,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938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洗錢 販賣第二級毒品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8月16日至109年08月18日 110年01月13日 110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1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2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6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627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3號 111年度易字第1682號 判決日期 110年09月30日 111年01月20日 111年10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627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3號 111年度易字第168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02日 111年04月14日 111年11月22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共11罪) 有期徒刑10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9月25日至109年09月26日 110年01月06日 110年01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48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19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1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9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9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3日 112年04月12日 112年04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9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98號 判決日期 112年02月07日 112年05月15日 112年05月15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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