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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棕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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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棕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棕麟因洗錢防制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1月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湯棕麟因洗錢防制法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至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湯棕麟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2年11月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2年12月25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惟迄至本院裁定前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2年12月18日112中分慧刑竟112聲2567字第12267號刑事庭函(稿)、本院刑事紀錄科囑託送達文件表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195至206頁)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並於112年4月7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3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
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至4各罪均屬財產上之犯罪、罪質相同;
編號5之罪為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財產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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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03.29 110.11.29 110.12.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81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7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7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投簡字 第382號 111年度投簡字 第265號 111年度投簡字 第265號 判決 日期 111.09.20 111.07.05 111.07.0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投簡字 第382號 111年度投簡字 第265號 111年度投簡字 第265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11.01 111.12.06 (撤回上訴) 111.12.06 (撤回上訴)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79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89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89號 編號2至3經原判決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3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南投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59號) ==========強制換頁==========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10.28 111.07.18至 111.07.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1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95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27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1997號 判決 日期 112.07.31 112.09.1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27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1997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09.06 112.10.17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17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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