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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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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林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
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112中分慧刑慶112聲2659字第12383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為販賣、轉讓毒品等相類似罪質;
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部分相同;
行為次數;
犯罪時間均於111年4至6月間;
犯罪地點部分相同;
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性較高;
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
各罪間之關聯性較高;
各罪之獨立程度較低;
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
在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考量。
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林林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2罪)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月(7罪) 犯罪日期 111年5月中旬、 111年6月 111/04/10 111/05/21、111/05/25、 111/06/01、111/06/20、 111/05/18、111/06/08、 111年5月初起至同年6月初間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9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9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9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判決日期 112/10/18 112/10/18 112/10/18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1/13 112/11/13 112/11/13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6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6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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