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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俊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俊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俊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8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65、19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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