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YAMSU AKMAL(中文名:阿嘜)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逃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YAMSU AKMAL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請意旨略稱:受刑人SYAMSU AKMAL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逃逸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65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39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