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保,1389,2023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斌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文斌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3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