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保,1394,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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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勇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勇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勇正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9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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