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保,1409,2023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振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振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振煌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77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選上更一訴字第1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