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保,1411,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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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文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18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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