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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2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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