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保,1470,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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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2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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