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保,1491,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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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毅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冠毅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47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95號、第22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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