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保,1531,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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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俊皇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俊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俊皇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2月16日)以110年度聲字第68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其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嗣經本院於112年3月14日以112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6年6月,經接續執行後刑期變更為10年4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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