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保,1560,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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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嘉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嘉敏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05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其另於假釋前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1號(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於112年6月2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5年2月,刑期變更為5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2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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