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再,31,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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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鈞盛




代 理 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10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證人賴建宏對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6日、105年2月29日與被告通話後,究竟有無與被告見面、有無交易毒品,屢次陳述不一。

賴建宏於一審已經證稱受到警察不當誘導,指認毒品來源換取減刑之動機。

105年2月26日如果被告與賴建宏見面,也是約在22時53分27秒以後。

105年2月29日21時43分7秒對話後,賴建宏已經離開國姓鄉萊爾富,被告並未與賴建宏見到面。

第一審法院107年7月8日審理期日時,審判長讓被告先離庭,故證人賴建宏陳述時,被告並未在庭。

賴建宏於警訊中說:105年2月26日以2000元買到一錢甲基安非他命;

105年2月29日以3000元買到半錢甲基安非他命,價錢與數量不合理,也違背常情。

其實被告105年2月29日向訴外人彭琳雱以9000元買到4.7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確定,當時市價4.71公克要價9000元,賴建宏說一錢3.75公克售價2000元,或半錢1.875公克售價3000元,都是不合行情,且被告如果依照賴建宏所述金額數量販賣,那根本是賠錢賣,也沒有從中賺取價差之事實。

因此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應屬新證據。

又通訊監察譯文之基地台位置,未經原審審酌,屬於新證據。

綜上,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事由存在,爰依法聲請再審。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指明再審制度之目的在發現真實並追求具體公平正義之實現,為求真實之發見,避免冤獄,對於確定判決以有再審事由而重新開始審理,影響被告權益甚鉅,故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舉之新證據外,若有確實之新事實存在,不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應即開啟再審程序等意旨。

足見該條所謂之新證據或新事實,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

且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綜合新事實、新證據,與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而非徒就卷內業已存在之資料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34號,108年5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2共二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再審,惟查: ㈠本件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此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依:⒈證人賴建宏於105年4月26日警詢筆錄內容,經認定有特殊可信性,警訊中證述略以「我在105年2月26日午22時15分通訊監察譯文表時間後,我與陳鈞盛在通話完後在萊爾富,我以2,000元之價格向陳鈞盛購買毒品安非他命1包,當時是陳鈞盛將毒品交付給我。

我在105年2月29日21時43分通訊譯文後,我與陳鈞盛在通話完後在萊爾富,我以3,000元之價格向陳鈞盛購買毒品安非他命1包,當時是陳鈞盛將毒品交付給我等語」(見警卷第27至31頁),以及於105年8月10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000年0月00日下午10時15分、53分通訊監察譯文,我們約去龜坑萊爾富,我跟陳鈞盛買甲基安非他命,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購買金額忘記了。

29日一樣是約在龜坑萊爾富,他跟我說他當時在國六上面,我叫他快點下來。

警詢時我說29日是跟陳鈞盛買3,000元,到底是買多少我也忘了。

29日這天也是陳鈞盛自己跟我交易的。」

(見105年度偵字第2264號卷第53至54頁)。

至於賴建宏於一審中否認毒品交易,或陳稱沒有見到面就走了,顯然於有所隱瞞或顧忌,所為之證述顯有瑕疵,無法採信其審理中證詞。

一審勘驗證人賴建宏之警詢筆錄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原審卷二第94至102頁),均未見有何警員以不法方式取供之情形,另一審亦勘驗證人賴建宏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錄影光碟,製有勘驗筆錄可稽(原審卷二第86至89頁),全程亦未見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與筆錄所載內容大致相符。

⒉105年2月26日之2通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雙方係相約在龜坑萊爾富見面,且當時賴建宏即在附近,並表示有點趕時間,被告則於38分鐘後打給賴建宏表示已到約定地點,足見證人賴建宏在該處等候約半小時,而若被告當時並無毒品可賣,何以不於電話中即明確向證人賴建宏表示,反而先與證人賴建宏約定地點後,再費時費力當面告知無甲基安非他命可賣?此甚有疑。

況依105年2月28日與被告之通話中即稱「那天我們在萊爾富那次,我不是拿2千元給你,2千那種的,大的要多少」,被告亦直接表示「18」,證人賴建宏亦問被告「這樣喔,有嗎」,被告亦表示「要晚一點」,此除可顯見證人賴建宏105年2月26日確有在上開萊爾富便利商店拿2千元給被告購買毒品外,亦可知證人賴建宏確還要再向被告購買同種類而數量較大的毒品無訛。

⒊再105年2月2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證人賴建宏一開始亦問被告「昨天跟你講的大的那個,有嗎」,被告則表示晚些會回去,賴建宏即與被告相約時間、地點(亦在上開萊爾富便利商店),於超過約定時間後證人賴建宏有打電話催促被告,而被告亦表示「好啦好啦」,並未有取消見面之情事,再再與證人賴建宏於警詢、偵查中所證述之內容吻合,應堪採信。

㈡經核原確定判決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且已就相關事證調查論列(相關書、物證及證人證述等),復經調查後綜合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附相關物證,本於職權依自由心證予以取捨及判斷,且說明其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理由甚詳。

又上開證據之採信,乃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判斷職權之問題,其所為判斷,尚無悖乎一般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而無違誤。

㈢聲請人雖辯稱:105年2月26日有見面,但是沒有交易成功云云。

核屬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爭辯。

原確定判決中認定105年2月28日譯文中,賴建宏說「那天我們在萊爾富那次,我不是拿2千元給你,2千那種的,大的要多少」,必定105年2月26日兩人在國姓萊爾富有見面,原審已論述甚詳。

聲請人聲請意旨,無非僅係就原確定判決已調查審酌並敘明其取捨理由之採證認事再事爭執,非屬本案之新證據,與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

㈣被告於本院訊問中陳稱:105年2月29日我從埔里出來,我在高速公路的隧道,他說他朋友等不及要走了,我那天沒有跟他到萊爾富見面,因為最近的交流道還是要到國姓才有辦法回頭。

105年2月29日我沒有去啊,21時54分出現的地方也確實不是國姓萊爾富,我沒有去萊爾富與他見面,譯文說我易付卡沒有錢,我下去也沒有辦法跟他說我到了,所以我才有辦法20分鐘就回到埔里,且他說他朋友要走了,之後也沒有打電話給我,無法證明我事後有去那裡跟他見面。

㈤然後述000年0月00日下午09:54:02被告之通聯基地台來到「南投縣○○鄉○○村○○巷0號」,而且乾溝村與萊爾富商店很接近,所以被告確實有來到國姓鄉萊爾富商店。

至於被告辯稱沒有見到賴建宏,但是當日下午11:39:37譯文,賴建宏並沒有責怪被告放鴿子(爽約),被告也沒有責怪賴建宏放鴿子(爽約),賴建宏開口就是要問埔里哪裡有賭場可以玩的事情,故應可以認定下午09:54:02左右,兩人有在國姓萊爾富商店見面。

然原確定判決理由中已詳述認定有罪之理由,聲請人前開聲請再審理由,無非係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以相同理由任意指摘而已,自不足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

㈥至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認定被告105年2月29日某時向訴外人彭琳雱以9000元買到4.7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乙節,確實經過判決確定。

在被告通訊監聽過程中有下列簡訊: 時 間 監察對象A 方向 通話對象B 陳鈞盛 基地台位置 2016/2/29 上午 03:35:00 000000000000陳鈞盛 發話 0000-000000 彭琳雱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 簡訊:這個東西甩出去就別拿了我下去屏東幫你拿 2016/2/29 上午 03:36:00 000000000000陳鈞盛 發話 0000-000000 彭琳雱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 簡訊:這個真的是失敗品半價都不到 以上大意就是被告在嫌棄彭琳雱的毒品品質很不好,不要再去向這一位上游拿毒品了。

至於105年2月29日晚上09:54:02,被告在國姓鄉萊爾富交給賴建宏的毒品,是否即為上述來自彭琳雱的毒品? 則未必可知,也有可能是來自於其他人。

被告自己都說下次要去屏東拿比較好的毒品,可見被告的毒品來源不止一處。

賴建宏於警訊中確實有說講當晚以3000元買到半錢毒品,但並沒有說自己是以磅秤確定為半錢重量,只是憑記憶陳述約略半錢重量,故而無法與當日凌晨彭琳雱的毒品比較哪一個成本高低。

㈦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內容,不足以動搖本案確定判決,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執上揭聲請再審理由,僅係對原確定判決已詳為說明及審酌之事項,徒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經核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時 間 監察對象A 方向 通話對象B 陳鈞盛 基地台位置 1 2016/2/26 22:15:00 000000000000陳鈞盛 <&lZ; 000000000000賴建宏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A:喂 B:到了嗎 A:我現在要到草屯 B:我你講 A:準備要上國6 B:你到國姓交流到下來打給我 A:喔.還是我們在那裡相等 B:沒有啦.我跟你講.你由國姓交流道下來.往龜坑.龜坑萊爾富 A:龜坑萊爾富我知道 B:萊爾富相等 A:好好 B:你到那裡打給我 A:好啦好啦 B:我在這附近 A:好 B:麻煩一下.我有點趕間 2 2016/2/26 22:51:00 000000000000陳鈞盛 <&lZ; 000000000000 南投縣○○鄉○○村○○巷0號 3 2016/2/26 22:53:00 000000000000陳鈞盛 >&gZ; 000000000000賴建宏 南投縣○○鄉○○村○○巷0000號 A:我到了 B:好好我出去 4 2016/2/28 21:41:00 000000000000陳鈞盛 <&lZ; 000000000000賴建宏 南投縣○里鎮○○路○段000號4樓頂 B:喂,盛仔 A:ㄟ B:我阿堯,那天我們在萊爾富那次,我不是拿2千元給你,2千那種的,大的要多少 A:18 B:這樣喔,有嗎 A:要晚一點 B:要晚一點嗎 A:因為要過12點..12點之前我有約人在台中,因為他要處理一個半錢的..半過要到1個這樣 B:這樣,跟你講,你給我留1個大的 A:ㄟㄟ B:留1個大的,幾點到這裡,我等你 A:好啊。
B:差不多幾點 A:差不多零(凌)晨過 B:這樣我問一下,因為是人家要,我要問一下,你等一下 A:好啦,我身上目前也沒有 B:...與身旁人講話(他說要等到12點) B:他說他不要 A:那這樣好了。
5 2016/2/29 18:29:00 000000000000陳鈞盛 <&lZ; 000000000000賴建宏 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A:喂.怎樣 B:盛.昨天跟你講的大的那個 A:ㄟㄟ B:有嗎 A:我現在在外面.你聯絡小葉我寄在那裡 B:沒有他的電話 A:不然晚些我會回去 B:你幾點會到 A:水里.水里 B:不要太晚.我們來去萊爾富相等 A:好 B:差不多幾點.我跟人家講一聲 A:現在幾點 B:現在6點A:我9點之前回去 B:9點之前.到龜坑萊爾富 A:好好 B:大的喔 A:好 B:好.我跟人講.你要來 A:好 B:我跟我朋友講一聲.一定要來喔.9電之前 6 2016/2/29 21:10:00 000000000000陳鈞盛 <&lZ; 000000000000賴建宏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 A:喂 B:喂,別人在等你咧 ! 你還沒到喔! A:哈? B:你還沒到喔! A:剛才...剛才有朋友在這裡... B:還要多久阿? A:我馬上..馬上就過去 B:快一點..快一點..那天的這裡,你知道吧! A:好 B:有人在這裡等啦,快一點,麻煩你 A:好好好 7 2016/2/29 21:43:00 000000000000陳鈞盛 <&lZ; 000000000000賴建宏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 A:在隧到了 B:你到了沒.人家要走了 A:我在隧道了 B:隧道.那裡的隧道 A:北山這 B:哈.高速公路的嗎 A:國6的 B:國6.北山這個隧道嗎 A:ㄟ啊ㄟ啊 B:你快點溜下來.不然人家要走不等了 A:好啦好啦 B:快一點 8 2016/2/29 21:54:00 000000000000陳鈞盛 >&gZ; 000000000000賴建宏 南投縣○○鄉○○村○○巷0號 您的餘額即將用完,請幫您的預付卡儲值(嘟嘟嘟....) 9 2016/2/29 22:19:29 000000000000陳鈞盛 << 000000-000-000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 10 2016/2/29 23:39:00 000000000000陳鈞盛 <&lZ; 000000000000賴建宏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 A(睡意惺忪):嘿 B:幫我問一下好嗎? A:嘿 B:埔里在還有沒有筒仔場(賭場)可以玩? A:筒仔場(賭場)?現在? B:嘿 A:沒有了啦 B:過年期間有沒有? A:對阿 B:第一場已經沒有了嗎? A:他們已經休息了,我在問問朋友他們村莊裡有沒有,我問看看 B:你幫我問一下,再打給我,我想要玩啦 A:好 B:筒仔場喔! 好麻煩一下,有在打電話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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