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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林益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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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楊淑瑾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賴季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刑事附帶
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林溢漳」、「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益漳」、「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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