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重附民,207,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劉素梅
原 告 劉林阿甜
原 告 劉素珍
原 告 吳德順
原 告 劉美惠
原 告 劉美齡
原 告 劉筱雯
原 告 劉筱芬
原 告 劉茵茵
原 告 劉祥宇
被 告 薛喆瑋
0000000000000000
被 告 蕭若秦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3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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