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金上訴,1333,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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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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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余岳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莊子峰(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依被告辯護人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本案被告究屬量刑一部上訴,抑或對犯罪事實有爭執而屬全部上訴,尚有應釐清

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1
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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