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奕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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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18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與本案起訴事實具同一案件關係之部分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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