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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9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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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0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7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志柏為心智健全且具備一般智識,知悉第三方支付工具係個人或事業在社會上從事經濟交易之重要工具,提供予毫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將無法掌控以該第三方支付工具收付款項之來源與去向,關係個人財產安全、社會信用等權益至鉅,具備一般智識之人並無提供其第三方支付工具予毫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必要,是其等預見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徵求第三方支付工具,極有可能利用該第三方支付工具,詐騙他人匯(轉、存)入款項後,將之匯(轉、提)出,藉以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收受、持有、使用他人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
詎王志柏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5日前之某日時,見綽號「小林」之真實身分不詳男子徵求第三方支付工具,預見該與其毫無信賴關係之「小林」極有可能利用該第三方支付工具詐欺取財及洗錢,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犯意,為「小林」找來缺錢花用之蕭育勝,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之乙方(即使用方)立約人,使蕭育勝出讓其日後依據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所可取得之第三方支付工具予「小林」;
蕭育勝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犯意,簽署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之乙方立約人,並將合約書交給王志柏,王志柏再交給「小林」,而出讓其日後依據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所可取得之第三方支付工具予「小林」;
「小林」取得蕭育勝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後,旋將之交給綽號「小黑」之真實身分不詳男子,由「小黑」找來設立並經營詠承水產行之黄詠承(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未上訴而確定),要黄詠承以「詠承水產行」之名義及實體帳戶,在上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之甲方(即提供方)位置簽約。
黄詠承預見該與其毫無信賴關係之「小黑」及素未謀面之乙方立約人蕭育勝極有可能利用詠承水產行之實體帳戶及所取得之第三方支付工具詐欺取財及洗錢,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犯意,將其國民身分證等個人資料及詠承水產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與商號印章1顆交給「小黑」,概括授權「小黑」以詠承水產行名義及上開實體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工具,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先以「詠承水產行」名義簽約,取得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等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提供之「代收與代付款項服務」(下稱系爭第三方支付工具),藉由系爭第三方支付工具及詠承水產行上開實體帳戶收受與支付款項。
嗣有詐騙集團以附表一所示詐術,使唐盛育、吳銘記、呂健華、鄒尚樺、陳冠羽、林品亨、彭芃及張芷嫙等人陷於錯誤,進而以附表一所示方式交付錢款,著手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嗣唐盛育、吳銘記、呂健華、鄒尚樺、陳冠羽、林品亨、彭芃及張芷嫙等人發覺受騙上當,報警處理,其等所付出之款項遂為睿聚公司、板點公司圈存於虛擬帳號,「小林」、「小黑」等不詳身分之人乃未能得財及洗錢。
經警調取唐盛育等人付款之交易明細,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王志柏係以幫助犯罪意思,參與3人以上正犯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被告王志柏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未遂及幫助洗錢未遂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詐欺未遂罪」處斷。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志柏涉犯此部分罪嫌,係以:被告王志柏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同案被告蕭育勝、黄詠承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蕭育勝,被指認人:王志柏)、同案被告蕭育勝與被告王志柏之對話紀錄、詠承水產行商業登記資料、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甲方:詠承水產行,乙方:蕭育勝)、證人即告訴人唐盛育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唐盛育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人即被害人吳銘記於警詢時之指述,被害人吳銘記提出之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人即告訴人呂健華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呂健華提出之轉帳明細、投注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人即告訴人鄒尚樺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鄒尚樺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人即告訴人陳冠羽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陳冠羽提出之轉帳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人即告訴人林品亨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林品亨提出之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人即告訴人彭芃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彭芃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鼓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人即告訴人張芷嫙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張芷嫙提出之投資網站資料、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睿聚公司109年4月17日睿總字第1090400004號函、109年5月8日睿總字第1090500004號函、109年5月26日睿總字第1090500022號函、109年6月29日睿總字第1090600029號函、109年7月9日睿總字第1090700008號函、110年2月9日睿總字第1100100018號函、板點公司109年5月2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61901號函、109年5月21日桃警分刑字第10900229672號函、109年5月29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290271號函、109年5月29日桃警分刑字第10900253452號函、110年4月20日函、台灣萬事達公司109年5月7日(109)萬字第106號函、109年5月7日(109)萬字第119號函、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50號函、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59號函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均不到庭,只有具狀表示「112年12月8日至113年2月8日」要出國,這一段時間無法到庭(本院卷第261頁請假狀)。
被告於原審中表示:我否認幫助加重詐欺、幫助洗錢、幫助加重詐欺未遂、幫助洗錢未遂之犯行,是「小林」向其表示要做網路遊戲代收代付,其才介紹蕭育勝給「小林」認識,「小黑」、「小林」有拿合約書叫其找蕭育勝簽,後來是「小黑」自己當面拿「合約書」給蕭育勝簽約,當時蕭育勝簽署之合約書是網路遊戲代儲,不是本案卷內「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我沒有要求蕭育勝提供帳戶與「小林」等語(原審卷一第151-152頁、原審卷三第372頁)。
經查:㈠然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詐欺款項匯入各該虛擬帳號後,該等款項均經睿聚公司帳戶之金融機構永豐銀行、萬事達公司實體帳戶之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圈存,且繳費代碼及虛擬帳號對應之實體帳戶均係詠承水產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等情,有附表一「證據名稱及出處」各證據在卷可稽,由上可見,附表一編號1至9之款項均經圈存,尚未轉匯至詠承水產行之帳戶。
依照起訴意旨所載,該「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與工商登記資料等,並非被告王志柏提供,而是黄詠承、「小黑」等人經手去與睿聚公司、板點公司簽約。
故下列未匯給詠承水產行實體帳戶之金錢,未證明與被告王志柏有何關係,尚未證明王志柏有何幫助詐欺未遂、洗錢未遂之行為。
編號 被害人 繳款/匯款情形 (時間/金額/繳費代碼或虛擬帳戶) 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收列款項後,本應匯去特約商店之實體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唐盛育(提告) 於109年3月15日19時25分許,以超商代碼「RPPP32 ZRF8HSXR00」(第2段條碼,下同)繳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超商繳款代碼 ↓ 睿聚公司 (已圈存) ↓ 詠承水產行 ❶OK MART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7-ELEVEN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收據(見偵10728卷第117、119頁)。
❷睿聚公司109年4月17日睿總字第1090400004號函及說明(見偵10728卷第137至140頁)。
❸109年5月26日睿總字第1090500022號函及附件交易明細表(見偵10728卷第145至149頁)。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於109年3月19日18時40分許,以超商代碼「RPPP32 ZRF8AXPX00」繳費2萬元。
於109年3月19日18時40分許,以超商代碼「RPPP32ZRF8A XPT00」繳費1萬5,000元。
於109年3月21日8時50分許,以超商代碼「RPPP32ZRF8A ZXA」「超商二段條碼:0000000Y00000000」繳費1萬4,000元。
2 吳銘記 ( 未提告) 於109年3月19日19時43分許,以超商「00RPPP32ZRF 8A49S」代碼繳費2萬元。
超商繳款代碼 ↓ 睿聚公司 (已圈存) ↓ 詠承水產行 ❶睿聚公司109年6月29日睿總字第1090600029號函及說明(見偵10728卷第175至177頁、109年6月29日睿聚科技公司已圈存)。
❷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0日全管字第1360號函(見偵10728號卷第173頁)。
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10728號卷第171、172頁)。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3 呂健華 ( 提告) 於109年4月9日19時56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至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國泰世華虛擬帳號 ↓ 台灣萬事達公司 ↓ 板點公司 (已圈存) ↓ 詠承水產行 ❶萬事達公司109年5月7日〈109〉萬字第119號函所附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243頁) ❷板點公司109年5月21日函所附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239至242頁、109年5月21日板點公司已圈存)) ❸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7462號函(見原審卷二第75至79頁)。
「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 鄒尚樺(提告) 於109年4月10日23時23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國泰世華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國泰世華虛擬帳號 ↓ 台灣萬事達公司 ↓ 板點公司 (已圈存) ↓ 詠承水產行 ❶萬事達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59號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299頁)。
❷板點公司109年5月29日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289至291頁、109年5月29日板點公司已圈存)。
❸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7462號函(見原審卷二第75至79頁)。
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5 陳冠羽(提告) 於109年4月11日21時33分許,網路轉帳1,000元至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
國泰世華虛擬帳號 ↓ 台灣萬事達公司 ↓ 板點公司 (已圈存) ↓ 詠承水產行 ❶萬事達公司109年5月7日〈109〉萬字第106號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343至346頁)。
❷板點公司109年5月20日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339至341頁、109年5月20日板點公司已圈存))。
❸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7462號函(見原審卷二第75至79頁)。
「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6 林品亨(提告) 於109年4月14日14時41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永豐銀行虛擬帳戶 ↓ 睿聚公司 (已圈存) ↓ 詠承水產行 ❶睿聚公司109年5月8日睿總字第1090500004號函(見偵10728卷第381至384頁、109年5月8日睿聚科技公司已圈存))。
❷永豐銀行作業處112年3月15日函暨虛擬帳號之對應帳號、睿聚公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圈存資料(見原審卷二第81至105頁)。
「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7 彭芃(提告) 於109年4月15日18時13分許,轉帳1,000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永豐銀行虛擬帳號 ↓ 睿聚公司 (已圈存) ↓ 板點公司 ↓ 詠承水產行 ❶永豐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永豐銀行作業處112年3月15日函暨虛擬帳號之對應帳號、睿聚公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圈存資料(見偵10728卷第643至645頁;
原審卷二第81至105頁)。
❷睿聚公司於永豐銀行之實體帳戶00000000000000號(10728卷第643頁) ❸板點公司使用中國信託西湖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偵10728卷第665頁) 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8 張芷嫙(提告) 於109年5月4日17時11分許,轉帳8,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國泰世華虛擬帳號 ↓ 台灣萬事達公司 ↓ 板點公司 (已圈存) ↓ 詠承水產行 ❶萬事達公司109年5月22日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459至460頁) ❷板點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50號函及交易明細(見偵10728卷第461至462頁、109年5月29日板點公司已圈存) ❸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7462號函(見本院卷二第75至79頁)。
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9 鄭欣怡(提告) 於109年5月8日10時8分許,以網路轉帳1,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國泰世華虛擬帳號 ↓ 台灣萬事達公司 (已圈存) ↓ 板點公司 ↓ 詠承水產行 ❶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4694號函(見偵5539卷第39頁)。
❷萬事達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交易明細(見偵5539卷第41頁)。
❸板點有限公司110年2月24日函及交易明細(見偵5539卷第65至67頁)。
❹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37462號函(見本院卷二第75至79頁)。
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㈡而附表一編號10之款項,因被害人報案時間太晚,故經睿聚公司依約轉帳給板點公司,並經板點公司轉帳至詠承水產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旋遭轉出等情,有下證據在卷可證,是附表一編號10款項已於109年4月15、16日經板點公司轉帳至詠承水產行帳戶。
是可見詠承水產行之實體帳戶確有遭詐欺集團成員用於詐欺及洗錢。
編號 被害人 受騙時間、金額、支付方法 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收列款項後,本應匯去特約商店之實體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0 林怡雪(提告) ①於109年4月12日11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②於109年4月12日21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③於109年4月13日15時5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④於109年4月13日16時2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1000元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合計受騙5萬1000元) 永豐銀行虛擬帳號 ↓ 睿聚公司 ↓ 板點公司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詠承水產行 ❶證人即告訴人林怡雪109年11月27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台中警卷第65至68頁)。
❷告訴人林怡雪匯款資訊手機截圖(見台中警卷第74頁)。
❸睿聚公司110年2月26日睿總字第1100100025號函及交易明細(見台中警卷第178至181頁):資金已撥付給板點公司。
❹板點公司110年6月30日回函及交易明細(見台中警卷第182至185頁):已經於109年4月15日及109年4月16日撥付逼付給詠承水產行。
❺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台中警卷第69至70頁背面、75頁背面、87頁背面)。
❻永豐銀行112年3月15日函暨睿聚公司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二第81至105頁)。
❼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暨板點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539第43至59頁)。
(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於109年4月15日板點公司匯入190萬元、109年4月15日板點公司匯入44萬8537元、109年4月16日板點公司匯入89萬3923元、見台中警卷第218、273、274頁。
左列被害人受騙的5萬1000元就在其中) ㈢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從108年4月23日開戶,108年5月17日有匯出匯入50、10元測試行為開始,到109年8月20日最後一筆匯出為止,長達一年3個月時間確實有密集使用,所匯入之資金來源有「板點公司、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號帳戶」「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帳戶」等等(本院卷第97-256頁、台中警卷第187頁),而且每次匯入都是幾十萬元以上資金,再迅速轉到數十個帳戶,所以這個詠承水產行台企銀帳戶確實是很重要的帳戶,但檢察官沒有舉證被告王志柏與這個詠承水產行台企銀帳戶是什麼關係,也沒有證明王志柏協助提供這個帳戶幫助犯罪。
㈣公訴意旨認為,被告王志柏、同案被告蕭育勝因提供「蕭育勝簽名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因而幫助犯罪。
然該(乙方)蕭育勝雖有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服務期間:108年8月1日至109年8月1日,見偵10728卷第57至75頁)約定(甲方)詠承水產行或詠承水產行簽約之金流業者(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到的錢,應該匯至被告蕭育勝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內。
但是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於109年4月15日板點公司匯入190萬元、109年4月15日板點公司匯入44萬8537元、109年4月16日板點公司匯入89萬3923元(其中應有林怡雪受騙的5萬1000元)後,轉匯到很多銀行帳戶,但是並沒有轉匯入到上述「蕭育勝、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
此見蕭育勝中華郵政交易明細,109年1月1日至109年6月20日之間是沒有任何交易紀錄的,確定沒有來自上述詠承水產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之資金匯入(原審卷一第237頁)。
㈤其實該「蕭育勝、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從108年8月1日至110年1月5日幾乎無交易,只有108年9月6備註「慰問金」1500元、109年7月2日備註「換三倍劵」1000元匯入而已(見偵10728卷637頁),當然也沒有與詠承水產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實體帳戶任何之往來。
無法證明黃詠承幫助詐欺、洗錢之犯罪過程與蕭育勝、王志柏有何關係。
㈥附表一之犯罪發生後,警方依據被害人匯出之金流,逐步找到直接金流匯入之「睿聚公司、台灣萬事達公司」,再找到簽約之「板點公司」及「詠承水產行」,確定金流依約定都是該匯入詠承水產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實體帳戶。
警方先找到負責人黄詠承出來說明,黄詠承於109年7月3日14:56為警通知第一次製作筆錄時供稱:第三方支付確實是詠承水產行所申請,詠承水產行有在做第三方支付,被害人所匯入之虛擬帳戶是詠承水產行之客戶蕭育勝所使用的,其有帶當時與蕭育勝簽約之資料等語(見偵10728卷第17至21頁),黃詠承把所有責任推給蕭育勝,還提出該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為證據(見偵10728卷第57-75頁)。
㈦警方再去找蕭育勝時,蕭育勝於109年7月20日11:13第一次警詢中,又把責任推給「王志柏」,說「我記得是109年5月中旬去簽約,當時我是和王志柏簽約,王志柏給我簽的合約都是空白的,王志柏要我提供郵局帳戶號碼,方便他每個月匯錢進去,我不認識黃詠承」等語(見偵10728卷第27頁)。
而蕭育勝說「109年5月中旬」簽這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時,附表一的犯罪已經全部都發生了(附表一犯罪時間是109年3月15日至109年5月8日),究竟簽署這份合約書對附表一犯罪有何幫助? 檢察官亦未說明。
㈧依照蕭育勝的說法,被告王志柏曾經經手過這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
但是綜合卷內已有之證據,這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與附表一沒有任何關係。
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王志柏就本案犯罪有提供何等助力或已達著手之程度,而構成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原審綜合上情,而對王志柏為無罪之諭知。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本院之判斷:㈠檢察官上訴稱:蕭育勝透過被告王志柏介紹而簽署「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交付給「小黑」。
而黄詠承則提供其國民身分證等個人資料及詠承水產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與商號印章1顆交給「小黑」。
故「小黑」就是幕後主持者,現今詐欺集團為逃避查緝,設法取得並使用他人之個人資料以掩飾其等詐欺、洗錢之犯行。
蕭育勝是透過被告王志柏介紹簽署本案合約書後交給「小黑」,其目的在於,一旦遭查緝,本案合約書即得以掩飾、隱匿「小黑」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故這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確實對「小黑」集團有所助益。
又「小黑」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確實有以附表一之詐術,使被害人繳款或轉帳,而已著手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然因被害人發覺受騙上當,報警處理,款項遂為睿聚公司、板點公司圈存於虛擬帳號,而止於未遂,故被告王志柏涉犯刑法第30條、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等罪。
原判決未審酌上情,而為被告王志柏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請撤銷原審判決,更為適當之判決(本院卷第9-10頁)。
㈡附表一之犯罪(109年3月15日至109年5月8日)發生後,警方依據約定之金流,鎖定「詠承水產行」,警方找到負責人黄詠承出來說明,黄詠承於109年7月3日14:56為警通知第一次製作筆錄時就提出這份蕭育勝簽約「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為證據,把所有責任推給蕭育勝。
所以這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確實與詐騙集團有一點關聯,且是詐騙集團成員用來卸責的說詞,意在混淆檢察官的偵辦方向。
因為①這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內容看起來就是亂寫的,裡面寫說詠承水產行要為蕭育勝代收資金,收到的資金將全部匯入「蕭育勝、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但是這個蕭育勝中華郵政帳戶幾乎沒有錢匯入。
②該服務合約書上寫:黄詠承為蕭育勝服務代收期間是「108年8月1日至109年8月1日」。
但是該詠承水產行實體帳戶在108年7月31日以前就有測試行為(本院卷第99頁),在109年8月2日以後至少有三百多筆的資金進出(台中警卷第252-263頁),黄詠承顯然不能把所有不明資金流向都推給蕭育勝負責。
③而且蕭育勝於109年7月20日11:13第一次警詢中,說「109年5月中旬」簽這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
其實附表一事實已經於「109年3月15日至109年5月8日」發生了。
綜上所述,這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用意不在於幫助附表一犯罪,純粹就是誤導偵辦用的,這是詐騙集團提供給黄詠承的假證據,黄詠承又提供給警方。
被告王志柏縱然有參與到製作這份合約書的過程,也僅止於妨害司法公正相關之犯罪,並非詐欺取財、洗錢類的犯罪。
㈢檢察官上訴書所說「王志柏與小黑詐騙集團熟識,由王志柏基於幫助犯意,由小黑詐騙集團實施附表一犯罪」乙節,所謂「幫助犯意」是需要舉證的,而且此種「幫助犯意」是必須在附表一犯罪時間(109年3月15日至109年5月8日)之前就已經形成,並在犯罪過程中提供的幫助。
但是檢察官沒有舉證被告王志柏提供何種客觀行為的幫助,也沒有舉證王志柏於犯罪一時間之前已經形成幫助犯意。
檢察官也沒有舉證究竟簽署這份合約書對附表一犯罪有何幫助。
㈣原審判決所持無罪理由,均屬正確。
檢察官上訴補提的理由,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王志柏之幫助犯行,被告王志柏縱然經手製造該份蕭育勝簽約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
但頂多是混淆檢察官偵辦方向用的,與犯罪一已發生之事實沒有助力,沒有幫助關係。
檢察官沒有證明被告王志柏參與或幫助附表一犯罪,故被告王志柏仍受無罪推定保護,王志柏沒有犯後態度如何的問題。
至於王志柏為何要參與製造假證據?或者被告王志柏要不要把「小林」「小黑」這些人物的真實身分講出來?這都與被告王志柏是否有幫助附表一犯罪無關。
被告王志柏在犯罪一犯罪發生以後,參與製作假證據,應由檢察官去追查妨害司法公正之相關犯罪,不能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名處罰。
六、綜上,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告王志柏經合法傳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由檢察官一造辯論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ˉ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幸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繳款/匯款情形 (時間/金額/繳費代碼或虛擬帳戶) 左列繳費代碼或虛擬帳戶對應之第三方支付公司 左列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收左列款項所對應之特約商店之實體帳戶 後續層轉情形 1 唐盛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11日起,以交友軟體加Line ,化名「小童」、「Xuan」及「林晴」,誘騙唐盛育上網「亞瑟國際」博奕網站,謊稱可教授投注技巧,要唐盛育以該網站給出之「超商代碼」繳費儲值投注,對唐盛育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依右列代碼繳款。
於109年3月15日19時25分許,以代碼「RPPP32 ZRF8HSXR00」(第2段條碼,下同)繳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睿聚公司函覆已圈存) 於109年3月19日18時40分許,以代碼「RPPP32 ZRF8AXPX00」繳費2萬元。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 詠承水產行 於109年3月19日18時40分許,以代碼「RPPP32ZRF8A XPT00」繳費1萬5,000元。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 詠承水產行 於109年3月21日8時50分許,以代碼「RPPP32ZRF8A ZXA」繳費1萬4,000元。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 詠承水產行 2 吳銘記 (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19日前之某日時,設置名為「亞瑟國際」之Line社群,化名「曾-KAHN」,誘騙吳銘記加入上開Line社群,謊稱可代為操作「百家樂程式」賺錢,並傳送超商繳費代碼予吳銘記儲值投資,對吳銘記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依右列代碼為繳款。
於109年3月19日19時43分許,以「00RPPP32ZRF 8A49S」代碼繳費2萬元。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睿聚公司函覆已圈存) 3 呂健華 (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日起,經由社群網站Instagram加Line,化名「林彩潔」,誘騙呂健華上網「 金貝國際」博奕網站,要呂健華匯款儲值投注 ,對呂健華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右列虛擬帳號。
於109年4月9日19時56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至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台灣萬事達公司 台灣萬事達公司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台灣萬事達公司 ↓ 板點公司 ↓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已圈存) 4 鄒尚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0日前之某日時,設置「盛壕國際」投資網站,誘騙鄒尚樺加Line,先後化名「嘉偉」、「Willian」,謊稱可代為操盤,誆騙鄒尚樺投資,對鄒尚樺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至右列虛擬帳戶。
於109年4月10日23時23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國泰世華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台灣萬事達公司 台灣萬事達公司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台灣萬事達公司 ↓ 板點公司 ↓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已圈存) 5 陳冠羽(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7日起,經由社群網站Instagram加Line,先後化名「依琳」、「王愷」,誘騙陳冠羽上網「GME」線上彩票投注網站,誆騙陳冠羽匯款投注,對陳冠羽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至右列虛擬帳戶。
於109年4月11日21時33分許,網路轉帳1,000元至國泰世華帳號 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
台灣萬事達公司 台灣萬事達公司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台灣萬事達公司 ↓ 板點公司 ↓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已圈存) 6 林品亨(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3日起,經由社群網站Facebook ,誘騙林品亨加入「快速賺錢私訊我」、「彩票客服」Line群組,誆使林品亨上網「太子網站」投注,對林品亨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 ,進而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至右列虛擬帳號。
於109年4月14日14時41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睿聚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均函覆已圈存) 7 彭芃(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21日起,經由網路聊天室加Line ,先後化名「瞳」、「David」,誆騙彭芃上網博奕網站投注,並以Line傳送虛擬帳號予彭芃轉帳款項,對彭芃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 ,進而於右列時間,轉帳至右列虛擬帳號。
於109年4月15日18時13分許,轉帳1,000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 板點公司 ↓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睿聚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均函覆已圈存) 8 張芷嫙(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7日起,經由社群網站Facebook ,誘騙張芷嫙加入「黑哥致勝關鍵」、「耀利國際客服」Line群組,誆使張芷嫙轉帳款項,上網「耀利國際」博奕網站註冊投注,對張芷嫙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自其女兒郵局帳戶轉帳至右列虛擬帳號。
於109年5月4日17時11分許,轉帳8,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台灣萬事達公司 台灣萬事達公司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台灣萬事達公司 ↓ 板點公司 ↓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已圈存) 9 鄭欣怡(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20日起,經由社群網站Facebook,化名「許瑀翧」,誘騙鄭欣怡加入「專業股票代操盤」Line群組並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嗣旋即封鎖鄭欣怡之Facebook帳號,鄭欣怡一時氣憤,在上開Line群組表示已經報警,詐欺集團成員表示將提告鄭欣怡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對鄭欣怡施用詐術,使鄭欣怡因恐其投資受騙一事為家人知曉而陷於錯誤,進而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至右列虛擬帳號。
於109年5月8日10時8分許,以網路轉帳1,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台灣萬事達公司 台灣萬事達公司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台灣萬事達公司 ↓ 板點公司 ↓ 詠承水產行 已圈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覆已圈存) 10 林怡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2日起,經由社群網站Facebook加Line,化名「精準預測-joker丑哥」,誆騙林怡雪投資代操獲利、需給付傭金儲值,使林怡雪陷於錯誤,而以網路銀行匯款等方式,轉帳至右列虛擬帳號。
①於109年4月12日11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②於109年4月12日21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③於109年4月13日15時5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2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④於109年4月13日16時2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1萬1,000元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公司 睿聚公司(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萬事達金流)之特約商店「板點公司」之特約商店「詠承水產行」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睿聚公司 ↓ 板點公司 ↓ 詠承水產行 未圈存 (款項狀態:撥款日109年4月15、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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