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9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葦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陳葦綸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112年度偵字第48606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所示111年3月31日臨櫃提領贓款者是否為被告陳葦綸,認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5月9日上午9時1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