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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黃金釧
被 告 郭 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89、8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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