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李俊毅
被 告 魏紫軒
呂昇祐
張緯翔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魏紫軒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