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附民,239,2023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林健翔
被 告 PHAM QUANG HUNG
(中文名:范光興)(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