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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蔡宜廷
被 告 李德茂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易字第44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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