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附民,265,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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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白煌嘉

張婉治



被 告 賴珮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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