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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張紫暄 住○○市○○區○○街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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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張禮峻
李品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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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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