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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李雨蒨
被 告 施信吉
吳啓源
黃睿璿
陳維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9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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