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原 告 楊德松
被 告 紀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加重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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