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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63號
原 告 陳泰安
被 告 許妙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1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前述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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