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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楊炎坤
被 告 蔡丸吉
上列被告蔡丸吉,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7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楊炎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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