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上易,254,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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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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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277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36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趙冠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諭知罪刑,嗣檢察官於法定期間內之民國113年1月29日提起上訴,惟被告已於113年1月12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見原審卷第197頁;

本院卷第41頁)附卷可稽,原判決未及審酌,容有未合,自屬無可維持,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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