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上易,294,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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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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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23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本件僅被告甲○○(下稱被告)對原判決提起上訴。

雖其於審理程序經合法傳訊未到庭,惟於準備程序已明示僅就刑之部分上訴(本院卷第66頁),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並以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為審酌依據。

貳、被告上訴意旨被告於000年0月間發生嚴重車禍,導致全身多處撕裂傷而無法工作,感到很失志才又去施打、吸食毒品。

被告是獨子,母親及奶奶已經年邁,需要被告的照顧,被告目前有參加美沙酮治療法,且患有第二型糖尿病,近期糖尿病數值忽高忽低,目前有在就醫,被告希望身體轉好再入監服刑,且因本件原審量刑太重,請求撤銷改判較輕之刑。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就刑之部分,先說明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被告合於累犯之要件,且因前案與本案罪質、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相同,而裁量應加重其刑,復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再犯,漠視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可能伴隨其餘反社會性之行為而對社會造成危害,暨衡酌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堆高機行業,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5,000元,已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有期徒刑6月,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折算之標準,而為量刑。

原審上開所為認定與卷內事證相符,應予維持。

二、被告雖以前詞提起上訴,而請求改判較輕之刑。惟查被告已有如附表所示多次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兼衡原審上述裁量理由,本院認原判決關於刑之宣告並未過重。

至於被告所稱家中狀況、犯罪動機,縱使加以考慮,亦無足推翻原審裁量之結果。

是認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案號 主文 犯罪事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694號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民國112年8月9日某時,在彰化縣○○鎮○○路00號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8月10日1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駛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並在該車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後,再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76號、本院113年上易字170號 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5日晚間,在彰化縣○○鎮○○路00號居所,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7月16日晚間,在上開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5,本院109上訴1862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判1年3月,上訴後改送觀察、勒戒,期滿後判決免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51號、109年簡上字60號(構成累犯之前科)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於民國108 年9 月22日16時許,在停放於彰化縣鹿港鎮鹿東醫院附近之自用小客車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在此之前,從90年起還有多件施用毒品及竊盜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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