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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張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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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一造辯論終結在案,玆因上訴人已陳明未能到庭之原因,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7月30日上午9時4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
法官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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