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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崇謙
潘宗延
彭振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10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乙○○、戊○○、丙○○(下稱被告等3人)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證人丁○○就被告乙○○、丙○○等2人有以恐嚇、脅迫之方式,迫使其簽立高於賭債金額之本票之時間、地點、方式等重要事項,前後陳述均屬一致,雖於警詢中未提及有前往友人住處簽立本票及聽從友人父親建議簽立本票等情,然證人之陳述能力不一,可能因詢問者之問題而對於細節的陳述程度而有不同,尚難僅因證人丁○○偵查及審理中之陳述較為詳細,即認證人丁○○前後之陳第一頁述有所瑕疵。
又證人丁○○雖於案發後未即時報案,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始經警通知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然考量證人丁○○為未成年人,對於提出告訴之訴訟程序恐不甚理解,且遭恐嚇取財之被害人,常因恐懼揭發被告等人之犯行而遭被告等人報復,而未能於第一時間報警,亦屬常見,原審判決未慮及此,而為有利被告等人之認定,即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㈡證人己○○就被告等3人,如何為此部分犯行,前後陳述均屬一致,其雖於案發後未即時報案,於111年8月22日始經警通知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然考量證人己○○為未成年人,對於提出告訴之訴訟程序恐不甚理解,且遭恐嚇取財之被害人,常因恐懼揭發被告等人之犯行而遭被告等人報復,而未能於第一時間報警,亦屬常見,又恐嚇取財發生之地點亦常見於光天化日之下,並非均發生在人煙稀少或較為隱匿之處所,是尚難僅以被告等3人與證人己○○相約在有人群進出,且有完整監視器系統之便利超商大門口外簽立本票,即認被告等3人並無恐嚇取財等犯行,原審判決未慮及此,而為有利被告等人之認定,即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㈢證人甲○○就被告乙○○,如何為此部分犯行,前後陳述均屬一致,原審認定:「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有遭被告乙○○拉扯衣服至門外,並遭強迫簽立本票,於審理時,則證述係自行走至門外,是證人甲○○就其如何自網咖店內前往門外,前後證述已有不一」等語,然證人甲○○於審理中係稱「乙○○進到網咖有拉伊的衣角,要伊出去,伊跟他說自己走出去就好」等語,似與證人甲○○之陳述有所違背。
又證人甲○○雖於案發後未即時報案,於111年9月1日始經警通知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然考量恐嚇取財發生之地點亦常見於光天化日之下,並非均發生在人煙稀少或較為隱匿之處所,且遭恐嚇取財之被害人,常因恐懼揭發被告等人之犯行而遭被告等人報復,而未能於第一時間報警,亦屬常見,原審判決未慮及此,而為有利被告等人之認定,即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為此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第二頁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㈠證人丁○○關於其簽立本票及還款協議書之地點、有無友人陪同、建議等情,如何前後證述不一;
又倘證人丁○○確係遭被告乙○○、丙○○等2人以恐嚇、脅迫之方式,迫使其簽立高於賭債金額之本票、還款協議書,何以長達10個月未主動報案,反而係經警方通知始製作筆錄?又何以於簽立本票、還款協議書後,仍繼續在同一網站簽賭下注而未減少與被告等人接觸?及倘其所證在友人住處,因聽從友人建議始在友人、友人父親陪同下與被告乙○○簽立本票、還款協議書等情各真,反而可證其係基於自由意志而簽立系爭本票及還款協議書等各情,已據原審依憑卷證載敘甚詳。
而證人丁○○上開證述不一,再佐以上開間接證據,自足認上訴意旨所指證人丁○○所謂前後陳述均屬一致等語,存有瑕疵可指;
更重要的是,本件除證人丁○○單方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證人丁○○係遭被告乙○○、丙○○等2人以恐嚇、脅迫之方式,迫使其簽立高於賭債金額之本票及還款協議書,自難遽認證人丁○○不利於被告乙○○、丙○○等2人之證述可資採信。
㈡被告等3人,如何以恐嚇之手段為此部分犯行,固據證人己○○證述在述。
惟⑴倘證人己○○係因遭被告等3人恐嚇,始簽立高於賭債金額之本票、還款協議書,何以於案發後至員警通知前往製作筆錄之1年多間,均未為報案?
⑵倘被告等3人欲以恐嚇方式,強迫證人己○○簽立高於賭債金額之系爭本票、還款協議書,何以選擇在人群進出,且有完整監視器系統之便利商店大門口外?⑶倘證人己○○確有因擔心被告等3人將其賭博事宜告知其父母,迫於情勢而遭強迫簽立本票及還款協議書,何以任由被告丙○○駕駛車輛搭載其與友人返回其住家門口,而未加拒絕或反對?已據原審依憑卷證載敘甚詳,可見證人己○○之證述存有瑕疵可指;
再者,本件除證人己○○單方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證人己○○係遭被告等3人以恐嚇、脅第三頁迫之方式,迫使其簽立高於賭債金額之本票及還款協議書,自難遽認證人己○○不利於被告等3人之證述可資採信。
㈢原審此部分依據證人甲○○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內容可知,⑴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均證稱有遭被告乙○○拉扯衣服至門外,並遭強迫簽立本票,然於原審審理時,則證述係自行走至門外,且明確證述店長、員警事後到場,係因其已先行請求同事報警之故,是證人甲○○就其如何自網咖店內前往門外,前後證述,已有不一;
⑵證人甲○○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述門外有數人在圍觀,渠等並未將其擋住,不讓其離開,然於偵查中,則證稱被告乙○○有帶人將其圍住、擋住,不讓其離開,前後證詞,亦已不符而存有瑕疵。
其中,遭被告乙○○拉扯衣服至門外乙節,於原審係證稱:乙○○進來拉著我的衣服,請我出去談錢的事情,我就叫他不要拉,我自己出去,乙○○就自己先走出去等語(見原審二第42頁),原審上開⑴並無違誤;
又依憑證據載敘:⑴倘證人甲○○於111年3月、月4月間,係因遭被告乙○○恐嚇,始簽立高於賭債金額之本票,豈有於案發當日員警到場時,未即時向員警告知或報案?⑵倘被告乙○○欲以恐嚇方式,強迫證人甲○○簽立高於賭債金額之系爭本票,何以會選擇在證人甲○○任職網咖大門外簽立?可見證人甲○○之證述存有瑕疵可指;
再者,本件除證人甲○○單方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證人甲○○係遭被告乙○○以恐嚇、強迫之方式,使其簽立高於賭債金額之本票,自難遽認證人甲○○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述可資採信。
四、綜上,原判決認依據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不足以證明被告3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而諭知其等無罪,業已說明其證據取捨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核無違誤。
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雅婷提起上訴,檢察官第四頁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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