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上易,5,202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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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柏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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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55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8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丙○○(下稱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理由如下外,餘皆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下稱: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認為被告於本案之留言內容「打拼三小—去找狗官陳時中補足差額5萬劑—靠夭三小!臺中市的兒童疫苗一劑都不能少!賽你娘勒—蠢貨」係被告「就新冠肺炎期間,孩童施打疫苗之公共議題事項進行評論」等語,然綜觀上開內容「打拼三小—去找狗官陳時中補足差額5萬劑—靠夭三小!臺中市的兒童疫苗一劑都不能少!賽你娘勒—蠢貨」,顯未就疫苗議題為具體實質之討論,且「賽你娘勒—蠢貨」之用語顯已逸脫原審所列舉之「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

、「幹,真衰!」等單純發語詞及宣洩情緒之詞,揆諸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之實務見解,被告留言稱「賽你娘勒—蠢貨」,無從以其敘述內容連結與疫苗政策之關聯性,顯應獨立於議題評論之脈絡外為評價。

系爭言論內容實有粗鄙、輕蔑、嘲諷、鄙視之意涵,足以減損告訴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之評價,並使其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自成立公然侮辱罪。

綜上,被告顯未就疫苗議題為任何實質評論,若僅因被告之少部分發言內容觸及公共議題,即逕認其言論非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無出於羞辱、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告訴之名譽或評價之意思,將導致被告得以評論公共議題之名,恣意羞辱、中傷被害人,勢將導致被害人之人格權無限退縮,實與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意旨有違,亦絕非憲法保障言論之初衷。

被告僅係假藉評論公共議題之名,對告訴人行公然侮辱之實,原判決卻稱告訴人「難認係出於羞辱、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評價之意思」,顯有違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據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三、按刑法上所稱「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

又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予以客觀綜合評價,非得以擷取隻字片語而斷章取義,或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

倘行為人僅係在敘述時言語粗俗不雅或不適當,原意非在侮辱,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明顯減損者,即難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且「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社會之評價,公然侮辱罪即應認係以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為目的,故是否足以使其人格評價減損或貶抑,非單憑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為斷,縱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仍非屬侵害名譽。

再者,基於刑法謙抑性思想,刑法既屬防止犯罪之最後手段,而生活利益種類極為繁多,無法盡受刑法之保護,僅有侵害重大生活利益之行為始有以刑罰制裁之必要,則妨害名譽類型之犯罪行為,倘成立犯罪門檻過低,僅因言語失當,動輒以刑罰相加,顯非我國法秩序所欲追求之現象,故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犯意,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惡意,而公然為侮罵之行為,始得以此罪相繩。

相對於「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是指行為人知其所指摘或傳播轉述的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仍將該具體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知悉其內容而指摘或傳述之者而言。

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

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換言之,若言論內容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而評論,或發言過程中之夾雜論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即不能不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時不能將評論自事實抽離,而不論事實之真實與否,逕以「意見表達」粗俗不堪或參有些許謾罵,即論以公然侮辱罪,此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案原審就卷內之被告供述、本案粉絲團網頁留言截圖、本案文章內容,及原審勘驗本案文章所放置之告訴人於臺中市議會質詢影片之勘驗筆錄暨其他相關事證等詳為調查後,由本案文章及被告留言所放置之位置、被告留言之整體語意、客觀情狀等經綜合判斷,再參以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中之意見表述精神,依比例原則及刑法謙抑性原則,與人格名譽權間為利益衡量,認為被告上開留言內容「打拼三小—去找狗官陳時中補足差額5萬劑—靠夭三小!臺中市的兒童疫苗一劑都不能少!賽你娘勒—蠢貨」等語,確係被告就新冠肺炎期間,孩童施打疫苗之公共議題事項進行評論,縱被告於評論間夾敘「打拼三小」、「靠夭三小」、「賽你娘勒—蠢貨」等較為主觀且社會上通念認屬較粗鄙、不雅之詞彙,然由本案文章與留言所在位置及整體語意脈絡,以及被告為臺中市民身分、告訴人為臺中市議會議員之身分背景等情綜合觀之,即可明其主要在於表達對於告訴人質詢臺中市衛生局長提及疫苗短缺內容之不滿,上開詞彙應係對於告訴人質詢方式不當出於氣憤而有上開過激言詞,尚難認是特地對於告訴人本人名譽為言詞攻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難僅擷取被告評論中曾提及「賽你娘勒—蠢貨」,即認被告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且主觀上並有侮辱告訴人之意。至檢察官上訴意旨所引用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業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39號以上揭意旨撤銷發回,是臺灣高等法院前揭刑事判決僅擷取部分留言內容「垃圾」而認構成公然侮辱之要件,尚非為實務界普遍採納之見解。

五、綜上,本案相關證據並無法確切證明,被告於為公訴意旨所指之留言內容時係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且主觀上並有侮辱告訴人之意,自無從認定被告所為確符合公然侮辱之客觀要件及主觀犯意,且卷內其他事證均不足以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補強證據。

是原審認定之理由,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且並未悖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本件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本件檢察官前揭上訴意旨,以「賽你娘勒—蠢貨」與評論無關,認被告應成立公然侮辱罪,尚無法完全推翻原判決之立論基礎;

本件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文亮提起上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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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281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43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起訴書誤載為郭柏廷,應予更正)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30日18時(起訴書誤載為18分,應予更正)44分許,登入其社群網站Facebook帳號「Tiger Kuo」,在告訴人即臺中市議員甲○○之Facebook「甲○○-任真打拼」粉絲團網頁(下稱本案粉絲團)之111年5月30日PO文(下稱本案文章)下方留言處辱稱:「打拼三小--去找狗官陳時中補足差額5萬劑--靠夭三小!臺中市的兒童疫苗一劑都不能少!賽你娘勒--蠢貨」等語,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係以告訴代理人王翼升警詢之指訴、廖泉勝律師於偵訊之指訴、本案粉絲團網頁留言擷圖資料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上開時間為上開留言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告訴人把他在議會質詢的內容放在平臺上讓大家評論,我只是表達衛生福利部給臺中的疫苗還短缺5萬劑,疫苗是國家政策可受公評之事,我沒有要公然侮辱的意思,我留言是針對告訴人質詢的問題發言,我的意思是中央撥付給地方疫苗不足短缺,不應該刁難臺中市衛生局長等語(中簡卷第26頁、易字卷第35頁)。
經查:㈠被告於111年5月30日18時44分許,登入Facebook帳號「Tiger Kuo」,在本案文章下方留言處留言:「打拼三小--去找狗官陳時中補足差額5萬劑--靠夭三小!臺中市的兒童疫苗一劑都不能少!賽你娘勒--蠢貨」等語,經告訴代理人王翼升、廖泉勝律師指訴在案(偵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47頁、第48頁),並有本案粉絲團網頁留言擷圖資料在卷可稽(偵卷第2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易字卷第35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
所謂「意見」,係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者而言。
舉凡涉及政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內。
而人格名譽權及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於該二基本權發生衝突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固採取言論自由應為退讓之規定。
惟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低之別,對基本權之限制,需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規定。
且此一對於基本權限制之再限制規定,不僅拘束立法者,亦拘束法院。
因此,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 =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
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
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
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
」,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
於後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
比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
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
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
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
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例如記者在報導法院判決之公務員貪污犯行時,直言「厚顏無恥」);
而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
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
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
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關於公然侮辱罪,雖法無如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與同法第311條第3款之免責明文,但基於言論自由之最大化保障、依比例原則妥適調和基本權衝突之憲法上要求及上述應予免責之相同法理,對於該當公然侮辱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解釋,仍應從嚴,排除主觀上非僅為侮辱他人、有對他人違法或違規或一般人皆認為具有瑕疵之實際表現而為合理評述之意等情形,並應整體觀察發言情境、雙方關係、前後完整用語及語意脈絡而為論斷,即便行為人口出無涉具體事實、客觀上可認為係謾罵或嘲弄他人、損及他人人格之負面字句,亦不因此必然該當公然侮辱罪,以免日常生活中對他人行為表達反對、負面之簡單評述或個人心得、情緒反應,動輒被論以公然侮辱罪,牴觸刑罰應有之謙抑性及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之應有強度。
㈢參諸卷附本案文章內容(偵卷第29頁、中簡卷第33頁、第35頁),及經本院勘驗本案文章所放置之告訴人於臺中市議會質詢影片(內容如附件),可知本案文章係就告訴人在臺中市議會質詢關於學生接種新冠肺炎疫苗之作業程序做敘明,而被告所留前開訊息內容,確係就新冠肺炎期間,孩童施打疫苗之公共議題事項進行評論,是被告稱其係針對告訴人質詢內容發言,實有所憑。
又被告雖於評論間夾雜「打拼三小」、「靠夭三小」、「賽你娘勒 蠢貨」等較為主觀且社會上通
念認屬較粗鄙、不雅之詞彙,固可能使告訴人瀏覽後心感不悅,然觀之本案文章與留言整體脈絡,參以被告為臺中市民之身分背景,其留言主要表達認同臺中市衛生局長於質詢過程中提及疫苗短缺之情事,而對告訴人質詢臺中市衛生局長未儘快施打疫苗乙節表示不贊同之意見,並以上開詞彙為強烈情緒抒發,或屬低俗不當,然此與被告個人修養層次有關,究與無端恣意謾罵有別,非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故難認係出於羞辱、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告訴之名譽、評價之意思,且瀏覽本案文章、質詢影片及被告留言之人可自行判斷被告之意見是否公允,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未必會使告訴人之名譽、尊嚴遭到貶損。
五、綜上,被告所為上開留言,主要係就新冠疫苗之與公共事務相關議題發表意見,尚非毫無意義謾罵,是否專以貶損告訴人人格、名譽為目的,誠屬有疑,縱所夾雜之負面用語可能使告訴人因此內心感到不快,仍難率認被告主觀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是經本院審酌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證據,認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罪心證程度,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原判決附件:原審勘驗筆錄
檔案名稱「臺中市議會第3屆第7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11年5月30日」,勘驗內容如下:
甲○○議員:包括某個國小,他的排定是6月10號,你認為那個 爸爸媽媽,他會等到6月10號,還是說有疫苗可以
打他先去排隊呢?
曾梓展局長:這個將心比心,我也了解,這些學校...
甲○○議員:那一天,到現在排隊的,到目前為止,不會只有私 幼,很多國小的家長,他們擔心孩子確診,他們擔
心孩子沒有打疫苗,所以呢他們就先去排隊,所以
造成所有的人擠到醫療診所去施打,這才是這一個
事件讓大家冒雨排隊最重要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你說疫苗不來,我不知道你一天可以打多少啦,可
是呢如果你就現在診所,你們現在先給了3萬3千劑
,你們說第一天27號施打的時候有多少,1千7百劑
,大概3萬5千劑,你也說中央給你9.3萬劑、9萬3
千劑,你現在手上還有多少?還有將近6萬劑,你
這6萬劑從27號到現在,你沒有施打,你沒有進校
園...
曾梓展局長:這個要說明喔,我們一定要保留足夠的疫苗給學 校,我不能擅自挪動...
甲○○議員:對我沒有說你沒有要保留,所以你可以讓學校先施 打,為什麼學校不能夠提早施打?為什麼學校不能
夠提早施打?
曾梓展局長:如果後面中央沒有說要補給我的話,我要留疫苗給 學校,我不能讓學校開天窗欸。
甲○○議員:我們學校可以提早施打啊,你也說你會陸續的爭取 啊!
曾梓展局長:但是爭取那時候中央並沒有說要給我,那個1萬2千 劑跟3萬8千劑都是後來打的。
甲○○議員:你有6萬多劑,我剛剛問你了,你有6萬多劑你可以 施打,你可以打幾天?你要去記打幾天。
曾梓展局長:打幾天,如果後面中央疫苗沒有來,那我不是開天 窗了嗎?
甲○○議員:什麼叫開天窗?
曾梓展局長:就是中央那時候沒有承諾要給疫苗的時候...甲○○議員:中央只差你三萬劑而已啦。
曾梓展局長:沒有,差五萬劑。
甲○○議員:你剛剛說的就是...
曾梓展局長:那1萬2是後來爭取來的,然後3萬8也是後來...甲○○議員:9萬3,你後來還有1萬2。
曾梓展局長:我第一次打電話給中央的時候,中央從國外的飛 機,都還不確定什麼時候要來咧。
甲○○議員:對,所以我跟你說,如果可以提早施打,很多家長 不用去排隊,他直接進校園去施打,他可以不用排
隊,我想這才是一個重點。
曾梓展局長:因為我們要預留給學校,我們不能讓學校開天窗, 我是確定知道中央要補給我們後,我們再陸續加
開、加開疫苗。
甲○○議員:我們沒有要讓學校開天窗,我們一定要儘快的、我 們一定要儘快的,而且你也知道什麼時候疫苗可能
會來。
曾梓展局長:沒有,剛開始的時候中央沒有承諾。
甲○○議員:26號的時候、26號的時候,我問你的時候,你就知 道還有十萬劑。
曾梓展局長:那個時候26號,所以我們26號的時候我們就開放從 今天29(模糊)30、31、1、2,那是26號,但是在 那個24號之前...
甲○○議員:所以如果你從學校先施打...
曾梓展局長:24號之前我是不知情的,我是每天打電話給中央問 的欸。
甲○○議員:所以局長我要跟你說啊,這個就是你們真的要應變 啊,真的要應變啊。
曾梓展局長:我們很應變啊,我一聽到有中央要加疫苗給我,1 萬2的時候,我馬上就多開了這4天欸。
甲○○議員:多開了4天,問題是學校如果能提早施打,才能夠 更多人不用去排隊嘛,到底哪一個量比較大?
曾梓展局長:報告御座,疫苗施打兩年多來,我們都是戰戰兢兢 每天算,我們也擔心後面答應的會不夠。
甲○○議員:我沒有否定,我們所有的醫療人員,大家都很辛 苦、大家都很辛苦,我們都承認大家都很辛苦,我
們也認為說應該要給予我們這些同仁獎勵,可是呢
您的政策錯誤啦!
盧秀燕市長:王議員,我可不可以講句公道話。
曾梓展局長:政策錯誤...
甲○○議員:政策錯誤真的會造成、真的會造成...
曾梓展局長:我們是滾動式的調整,我們一定要聽到中央有要給 我們新的疫苗,我們才敢開放、才敢加碼。
甲○○議員:提早打。
曾梓展局長:如果中央沒有答應之前,中央如果告訴我說今天3 萬8沒有了,坦白講我現在也不敢加碼。
甲○○議員:所以如果中央沒有給你3萬8,你也不敢、學校你也 不敢開打?
曾梓展局長:我也不敢把學校後面的,我是說...那個因為他現 在說6月3號要來嘛,如果說他今天如果說6月15號
再來的話,那我6月15號之後的,我就不敢往前挪
啊。
甲○○議員:早就可以提早開打了啦,而且人家27號各個縣市就 已經提早了,宣布提早了。
曾梓展局長:是因為中央答應要給我們6月提早來了以後,我們 才把後面的疫苗挪給前面來給,給學生打。
甲○○議員:早就、中央早就已經,所有的縣市都可以提早施打 啦,我們其實動作最慢啦。
盧秀燕市長:好的議員,我可以講句公道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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