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上易,512,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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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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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507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規定。

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志龍(以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原審法院未命被告補正,且其迄今仍未補敘上訴具體理由。

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倘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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