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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李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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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 年度
易字第224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 月1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宏卿
法官 楊陵萍
法官 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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