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13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慶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630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6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條,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吳慶堂(下稱被告)經原審為無罪判決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嗣於本院審理期間之民國113年7月31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第31、45頁),原審無從審酌被告於原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依前開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且不經言詞辯論爲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黃小琴
法 官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