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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HOANG VAN DUONG(中文名:黃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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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HOANG VAN DUONG(中文名:黃文揚)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HOANG VAN DUONG(中文名:黃文揚,下稱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起執行羈押,至113年4月22日羈押期間屆滿。因被告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裁定自113年4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自113年6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將於113年8月22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 年8月 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 官黃小琴
法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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