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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莊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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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仁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莊仁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執行羈押,至113年6月2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延長羈押至113年8月25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8月2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紀 文勝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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