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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CHU DINH DUNG(中文名:周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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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即被告NGUYEN VAN CHIEN(中文名:阮文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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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CHU DINH DUNG(中文名:周庭勇)、NGUYEN VAN CHIEN(中文名:阮文戰)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CHU DINH DUNG(中文名:周庭勇)、NGUYEN VAN CHIEN(中文名:阮文戰)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等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3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8月2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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