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上訴,455,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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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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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冠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87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65、12468號),提起上訴。
惟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補正;
其未經第一審法院命為補正者,第二審法院之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經查,本件被告馮國豪就原審112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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