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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7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林柏豪
選任辯護人王捷拓律師
陳旻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5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95、4291、7248、13162、240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柏豪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條,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柏豪(下稱被告)於原審為有罪判決後提起上訴,嗣於本院審理期間之民國113年7月16日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此被告於原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依前開法律規定,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爲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邱顯祥
法 官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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